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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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33698.51元及利息63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罚息及复利(计算方法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罚息为8217.18元,复利为1123.7元,自2021年9月16日起,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6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支付的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未还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2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