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巨浪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
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借款本金7500万元及利息(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1702933.03元;从2019年7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750805‰计算);

二、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对***、***抵押的的:1)位××区,房屋建筑面积198.37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17号的土地使用权;2)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217.24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09号的土地使用权;3)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105.1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21号的土地使用权;4)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87.24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13号的土地使用权;5)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164.71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22号的土地使用权;6)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101.55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23号的土地使用权;7)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87.84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14号的土地使用权;8)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107.27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25号的土地使用权;9)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132.01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18号的土地使用权;10)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88.25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19号的土地使用权;11)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151.03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24号的土地使用权;12)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116.85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20号的土地使用权;13)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162.19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16号的土地使用权;14)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62.71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04号的土地使用权;15)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62.72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03号的土地使用权;16)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94.14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07号的土地使用权;17)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93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08号的土地使用权;18)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93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10号的土地使用权;19)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94.16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06号的土地使用权;20)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187.3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12号的土地使用权;21)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93.36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11号的土地使用权;22)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93.36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5415号的土地使用权的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对***抵押的的:1)位××区,房屋建筑面积144.86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6361号的土地使用权;2)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179.03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6359号的土地使用权;3)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101.98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6358号的土地使用权;4)位于长春市××区,房屋建筑面积101.98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号为长国用(2016)第020016360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379元,由长春市天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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