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9057元及截至2021年9月15日的利息24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成都分行支付自2021年3月11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包括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54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