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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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超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市***电器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990.2元; 二被告南宁市***电器经营部支付原告***、***鉴定费5700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超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负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233元,由原告负担9233元,被告南宁市***电器经营部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