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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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006.69元及利息1023.3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罚息(计算方法:截至2021年7月21日,罚息为2896.29元;自2021年7月22日起,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的上述利息、罚息之和不得超过未还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