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0700元、利息1131.78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止的罚息9407.01元、复利753.51元;此后罚息以全部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6.0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欠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6.02%的标准计算至该利息及罚息清偿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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