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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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支付利息6665.32元、罚息及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6%上浮50%标准,自2019年5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式: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6%上浮50%标准,自2019年5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不得超过未还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6.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