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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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73032.7元及利息6910.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罚息(计算方法为:1.2020年8月24日前已经逾期的,罚息以当期尚欠本金为基数,自各期应当还款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24日;2.从2020年8月25日起,罚息以全部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