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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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借款本金134076.7元、罚息7576.34元和复利185.18元(自2021年9月22日起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97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97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3.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