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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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5047.83元及利息10442.7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自2021年4月3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的罚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包括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5.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