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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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863.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以3342.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该款之日止。 三、被执行人***以3342.75元为基数,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青岛锦安元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