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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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2694.15元及代偿利息(以52694.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保全费646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