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亚崖州港湾投资有限公司 三亚万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原告三亚万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912.5元,由原告三亚万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给原告三亚万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4912.5元。 审 判 长钟海坚 人民陪审员陈作义 人民陪审员余泽惠 {文书日期} 书 记 员陈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