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亚崖州港湾投资有限公司
三亚万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亚万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912.5元,由原告三亚万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给原告三亚万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4912.5元。

审 判 长钟海坚

人民陪审员陈作义

人民陪审员余泽惠

{文书日期}

书 记 员陈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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