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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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谢彩玉、三亚乐辉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三亚市国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区【(2019)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13024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土地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占用该土地上的房屋(土地面积为196.58平方米)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本案受理费200元,鉴定费5500元,共计5700元(原告三亚市政工程公司建设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谢彩玉、三亚乐辉商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