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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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禹都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南通禹都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于2021年8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南通禹都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装修款100128元及利息(利息以100128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3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743元,由原告***、***负担990元,被告南通禹都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23元。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