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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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711.5元,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1059.95元,并支付2019年8月5日前的透支利息1204.33元及该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支行赔偿保全申请费320元、律师费800元,合计112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支行负担11元,被告***负担2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