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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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泳源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 苏州市广济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90559.54元。 三、被告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昆山泳源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422.3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9元,由原告被告***负担84元,由被告昆山泳源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455元(已折抵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