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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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586.32元,并偿付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57.28元、罚息235.19元、复利4.03元,以及自2019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3586.32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的罚息与以利息57.28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2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共计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