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仓康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双凤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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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菲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菲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太仓康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太仓康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菲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装修费和不可搬迁设备设施损失382736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菲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菲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太仓康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租金价税合计33416元(自2019年4月1日至4月14日);

五、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菲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太仓康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罚款35000元;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太仓康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金额相抵,被告(反诉原告)太仓康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菲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314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1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菲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2213元,被告(反诉原告)太仓康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88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菲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承担773元,被告(反诉原告)太仓康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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