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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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21年7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2,499.8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但是,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最终取得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