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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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贤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天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贤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款138,965元; 二、被告上海贤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8,96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9元,减半收取1,539.50元,由被告上海贤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