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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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截至2021年5月2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0,389.0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利息、其他费用(计算方法: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40,389.05元为基数,按《东亚携程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东亚携程联名信用卡章程》约定的利率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三、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73元,减半收取计404.8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