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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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保税区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17,880,242.88元; 二、被告慈溪市沈师桥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在人民币8,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宁波保税区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慈溪市沈师桥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保税区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6,624.73元,由原告负担153,695.84元,由被告负担622,928.8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宁波保税区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