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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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 长兴莱蔓家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借款本金5829723.95元、利息27726.17元(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合计5857450.1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9年11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829723.95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长兴莱蔓家纺有限公司、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长兴莱蔓家纺有限公司、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对抵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即长兴莱蔓家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工业用房及土地使用权(长房权证虹星桥字第××号、长土国用2016第1060133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60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01元,由被告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兴莱蔓家纺有限公司、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