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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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朝聚鑫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朝聚鑫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双方就坐落于通州区马驹桥东田阳村南3000平方米库房、宿舍形成的租赁关系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朝聚鑫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损失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朝聚鑫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租金50761.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四、原告(反诉被告)***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朝聚鑫工贸有限公司库房及宿舍的占有使用费3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朝聚鑫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44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6003元(已交纳),由被告朝聚鑫公司负担14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7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朝聚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63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