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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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 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于2021年7月24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共同返还原告***76303.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共同给付原告***利息损失(以76303.6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案件受理费854元,由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富平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