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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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 浙江长兴昌盛新光源有限公司 长兴经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 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借款本金18060000元,利息107366.7元(计算至2019年1月30日),律师代理费48000元,合计1821536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2019年1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未清偿的本金数额,依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对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物位于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太湖大道118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浙(2017)长兴不动产证明第0014884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对***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白兰路169弄19号1803、1-13号地下车位B18的房屋及车位所有权【他项权证:沪(2017)普字不动产证明第07018108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昌盛新光源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限额范围内对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092元,由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昌盛新光源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