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7866198000元(已付18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93783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640元,由原告负担640元(已付),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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