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A[房信购]字[北海分]行[云南路]支行[2018]年[914]号);

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841.12元及支付利息3266.42元[利息计算:按涉案《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自2020年6月18日起计至2020年11月21日,此后按涉案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在实现本判决主文第二项债权时对被告***名下位于北海市房屋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8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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