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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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兴佳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40,808.8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元(已减半),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负担2434元,由***负担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