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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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楚雄泰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原告楚雄泰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318元; 二、驳回原告楚雄泰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未交,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