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1100万元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时止,利率按月7.21875‰计算;

二、原告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存放于通化市食品万吨冷库有限公司的453件9507盒(220369.95克)林下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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