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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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1100万元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时止,利率按月7.21875‰计算; 二、原告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存放于通化市食品万吨冷库有限公司的453件9507盒(220369.95克)林下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