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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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 福州市第二医院 福州市仓山区御药堂大药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78975.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5元,减半收取计2182.5元,由***负担270.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负担19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