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121525.62元,其中支付给原告***6270元,支付给被告***、***、***、***115255.62元(此款直接汇入***在华夏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卡,卡号62×××53);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半收取计1432元,由原告***负担11元,被告***、***、***、***负担1421元(已缴纳);鉴定费3629.62元,由原告***负担2359.62元,由被告***、***、***、***负担1270元(已从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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