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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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3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12天×60元/天)、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误工费10500(105天×100元/天)、护理费2400元(30天×80元/天)、交通费200元,共计187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9060元(18720元×50%2-300元),其余由原告自理。

二、鉴定费720元,由被告***承担360元,其余由原告自理。

三、被告***垫付原告***费用5000元,由原告予以返还。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承担125元,被告***承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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