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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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该公司垫付的维修费20800元及救援费360元,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余款共计1916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负担140元,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