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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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145897.18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55259.38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9日;自2021年5月10日起以本金145897.1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收罚息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额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