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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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16799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8元,减半收取4314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2814元。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