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阳市安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市安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783341元及利息,其中1630227元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53114元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850元,由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8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