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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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饶市金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法院 | 铅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饶市金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1年4月2日签订的《室内设计委托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上饶市金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预付款56,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为1,725元,由原告上饶市金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依法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