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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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鞍山福之音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鞍山福之音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鞍山福之音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其中2019年1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1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15.5元,原告承担248.73元,由被告鞍山福之音医院有限公司负担866.77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