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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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99920元,并支付利息、分期手续费(至2021年9月1日,利息合计1519.34元,分期手续费合计1953.83元;自2021年9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