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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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181.85元、利息882.70元、违约金3264.71元,合计18329.26元(暂 -3- 计算至2021年6月7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