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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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 营口鑫汇海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垫付的鉴定费5000元; 四、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9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营口鑫汇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15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7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已预交100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已预交137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负担14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