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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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辽宁钢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4401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3180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