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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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河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6587元; 二、驳回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0元,由被告***负担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