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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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八公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八公山支行一次性偿还透支本金9928元、利息及违约金1658.76元,合计11586.76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6月25日,以后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本金99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八公山支行支付律师费2500元;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八公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八公山支行负担58.5元,由被告***负担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