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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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9052.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护理费10500元、营养费1050元、辅助器具费1120元、交通费700元,共计65222.52元; 二、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元,复印费254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