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卓华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恒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134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134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辽宁华邦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本息范围内对辽宁卓华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锦绣澜湾D地块18#-M-20、开发区滨河路锦绣澜湾25号Ml两套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辽宁卓华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5,233元,由辽宁卓华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恒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233元,由辽宁卓华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