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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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的挖掘机费用114460元并支付利息7712元(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逾期付款利息114460元×3.85%×21个月÷12月),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3元,由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